各产煤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兖矿集团、山东能源集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全省煤矿智能化建设,省能源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山东省煤矿智能化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煤炭职能化验收办法(试行)》
山东省能源局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年5月25日
附件:
山东省煤矿智能化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号)和《山东省煤矿智能化建设实施方案》(鲁能源煤炭字〔〕号),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加快推进全省煤矿智能化建设,制定本验收办法。
第二条本验收办法适用于省内所有合法生产煤矿。
第三条坚持示范引领、统筹推进的原则,在冲击地压矿井采煤和掘进工作面实现智能化的基础上,以大型矿井为重点,推进智能化向煤矿全系统延伸,加快建设一批省级智能化示范煤矿。
第四条坚持减人提效保安全原则,智能化煤矿采煤和掘进工作面实现少人或无人操作,其中,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16人,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9人;井下主要生产系统固定岗位实现无人值守与远程控制。
第二章验收主要内容及标准第五条智能化煤矿主要生产环节应初步形成数字化传输、自动化运行、智能化控制技术体系,应运用先进的监测监控、信息和通信技术,对煤矿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信息进行采集、分析和处理,实现采煤、掘进、机电、辅助运输、通防、信息管控等主要生产管理环节的智能化运行。
第六条智能化采煤是通过采煤环境的智能感知,由采煤装备自动、独立完成煤炭开采的作业过程。
1.采煤机应实现记忆截割、就地/远程控制、自主定位、采高精确控制、故障诊断等功能;鼓励采用具有“5G+高精度导航定位+龙软科技一张图+三维动态地质模型自适应割煤”智能化开采技术。
2.液压支架应配备电液控系统,实现单架/成组自动跟机移架、收伸护帮,自动推溜、精准推移、姿态自主感知、远程控制等功能。
3.刮板输送机应具备运行状态监测、负荷检测、故障诊断功能,实现与工作面控制系统的通信和协同控制。
4.带式输送机应实现集中控制和无人值守,具备驱动部工况监测、自动调速、自动张紧、煤量监测、大块煤矸破碎、杂物自动清除等功能,各类保护实现自动监测及数据上传。宜安装自移机尾。
5.供液系统应具备多泵联机启停、泵站电磁卸荷、恒压供液、乳化液自动配比、流量自动控制、状态监测功能,实现高压自动反冲洗、自动配比补液、高低液位自动控制。
6.工作面超前支护20m范围应用顺槽支架,实现自移式支护。冲击地压煤矿支护形式须符合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要求。
7.工作面各设备实现集中、就地和远程控制,采煤机、液压支架、刮板机等设备实现协同控制和流程启停。
8.工作面建有集中控制中心,实现设备状态监测、可视化集中控制功能,同时可通过井下工业以太网将工作面设备数据上传至地面监控中心。
第七条智能化掘进是通过构建多机协同控制系统,实现连续、快速、稳定、安全智能化巷道掘锚运作业。
1.综掘机应实现遥控操作、负载自适应、状态监测、人员接近保护、自动喷雾等功能,争取具备自主导航、自动截割功能。
2.掘锚机/连采机应实现遥控操作、自主导航、自动截割、转载除尘、人员接近识别、危险区域人员误入急停闭锁、声光报警、自动喷雾等功能。
3.工作面应配备组合开关,实现集中供配电,配合集控系统实现信息上传等功能。
4.工作面应实现支护作业机械化。配备具有遥控操作的液压锚杆钻车或掘锚护功能的综掘机等装备。冲击地压煤矿支护形式须符合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要求。
5.带式输送机实现大容量储带、机尾自移及自动调速功能,转载机实现煤流连续转载等功能。
6.工作面实现沿线可视化集中控制、设备信息监测及上传等功能。
第八条智能化机电是通过推广应用视频监视、智能监测与保护、自动控制或集中控制等技术,实现煤矿压风机房、绞车房、变电所、水泵房、原煤主运输系统等固定场所运输设备无人值守或集中控制,减少固定岗位人员。
1.主压风系统应实现风量、压力、温度、振动以及电气等参数的连续在线监测及远程实时传输和可视化监控。具有远程和就地两种控制方式,具备故障诊断、监测预警、负荷调节、电量计量、能耗分析,自动切换运行、无人值守管理等功能。
2.主排水系统应实现无人值守、远程数字传输、地面集中可视化监控。具备两种可靠的引水装置及双水位双报警功能,有远程、就地自动、手动三种控制方式,可根据涌水量自动调节排水泵运行台数,自动切换排水管路,能在线检测主排水系统工序能耗,实现多台泵自动轮换工作控制,以及多水平阶梯式联合排水智能监控功能。
3.主提升系统应实现高速采集与数字传输高低压控制柜、主电机、液压站等重点部位的电流、电压、箕斗位置,以及超载、二次装载、过量过装等信息。有远程、就地自动、手动三种控制方式,实现远程集中控制、可视化监控。具备首尾绳高清动态无损自动监测、井底积煤监测、箕斗载重在线检测智能分析和报警闭锁停车功能;同时具有故障自诊断,远程维护、设备状态分析预判等功能。
4.原煤主运输系统应实现对电流、温度、速度、运量、烟雾等信息的实时采集显示、可视化监控。具备集控和就地两种控制模式,实现地面集中控制,现场无人值守;具备各类监测参数自动分析判断,异常报警停机;根据煤流大小、方向、煤仓煤位进行煤流均衡自动控制。
5.供配电系统应实现高(低)压电气设备遥信、遥测、遥控、遥调、遥视信息在线监测及远程实时传输和可视化监控,遥控功能必须具备防误操作及远程闭锁;各变电所实时远程集中监控及智能调度,实现无人值守;具备数据采集、运行监视、智能告警、故障录波分析、防越级跳闸、自动故障定位等功能,并应具备峰谷电能计量、能耗统计、在线电能质量分析、绝缘监测功能。
第九条智能化辅助运输是通过推进有轨、无轨高速运输圈、单轨采区运输网、快速装卸站和智能巡检系统,建成辅助运输智能信息化平台,实现辅助运输连续化、快速化。
1.架空乘人装置应具备无人值守、全面视频监控等功能;各类保护实现自动监测、自动报警、自动停车。
2.主要轨道提升斜巷应实现视频监控;实现跑车防护装置与绞车连锁自动控制;斜巷行人自动监测并与绞车自动联控;绞车运行自动预警警示和智能通信信号装置;设备状态信息采集上传等。
3.连续牵引绞车运输应实现视频监控,具备无线移动通信和信号发送、行人自动监测、断绳自动阻车等功能,各类保护实现自动监测、自动报警、自动停车;模拟状态显示和信息上传等。
4.单轨吊车和胶轮车运输重要站点和运行区域应安装有视频监控,实现运输网络无线通信、机车精准定位、信号自动管控和状态模拟显示及信息上传;道岔和风门实现自动控制(或遥控)并自动警示功能;单轨吊车具备可遥控操作、超速自制动等功能;设备状态信息采集、自动分析和预警功能;胶轮车具备倒车自动视频和警示装置,超速等违章抓拍功能。
5.大巷轨道运输机车应具备通信和定位功能,实时模拟显示有关信息,主要地点实现视频监控;具备“信集闭”功能;道岔实现集控或遥控并有岔位警示,机车运行自动声光预报警装置齐全;架线机车人车场安装自动停送电开关,双轨人车场有闭锁信号。
6.建有集管理、调度、指挥、监控、通信、预警等一体的辅助运输智能信息化管理平台或指挥中心,实现人员、设备设施、检修保养、检测检验和物流运输等智能化管理。
第十条智能化通防是通过推进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智能化建设,实现井下环境参数实时监测、异常报警、应变决策智能辅助,主要通防设施和装备操控实现远程化、智能化。
1.主通风机房、控制室安设监控视频,实现实时监控、远程自动控制。能在线监测运行状态、风量、风压、温度等工况参数,具备震动检测及报警功能。
2.局部通风机开停实现远程监控、主备风机自动切换。全部配备性能可靠的低噪音局部通风机。
3.主要风门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通单轨吊机车风门、风压较大行人联络巷风门应实现自动化。
4.防尘系统应具备综合防尘自动化。采掘工作面全面实现综合防尘自动化,液压支架实现割煤、降柱、移架或者放煤时同步自动喷雾;主要大巷和采掘地点净化水幕实现自动化;掘进工作面装备除尘风机或干式除尘系统;井下主要大巷隔爆设施具备自动加水功能。
5.防灭火系统应建立束管监测系统,实现自动取样分析、自动联网上传、数据异常自动预警;建立防灭火测温系统,实现对温度连续监测;应用智能化注胶体设备的,实现定量调节。
6.安全监控系统应实现全数字化传输。使用先进传感技术,具备在线定期未标校提醒、地址重复报警、即插即用功能,关键数据主动上传、分级报警、无主异地断电、火灾和瓦斯预测预警分析功能;与人员位置监测、应急广播、调度通信等系统实现多系统融合联动。
第十一条智能化信息管控平台是通过有效融合井上下各调度信息化系统数据,实现各自动化、智能化子系统集中操作、集中监控和统一调度。
1.调度通信系统实现与行政电话、应急广播、无线通信系统互联互通,可对所有用户任意编组,并实时监测各用户和中继工作状态。
2.应急广播系统应实现主要工作地点全覆盖,系统除具备实时广播、人工呼叫自动广播等基本功能,还应具备选呼、组呼、全呼等调度功能。
3.人员精确定位系统应实现采掘工作面和运输大巷全覆盖。定位精度符合《山东煤矿人员精确定位系统技术要求(试行)》7.4项要求。
4.无线通信系统应实现运输大巷和采掘工作面全覆盖,移动终端数量满足最大下井人员需求,具备组呼、全呼和查询等功能。
5.企业数据中心应建设私有云,煤矿应建有万兆工业以太网,建成高速网络传输链路,完善工控安全防护系统,实现主要系统虚拟化和服务器资源的池化管理。
第三章评分办法第十二条申报智能化煤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2.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
3.无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和工艺。
4.编制有智能化煤矿建设方案。
5.建立有煤矿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机制。
6.煤矿智能化系统(工作面、项目)应正常运行一个月以上。
7.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以上。
8.煤矿主要采煤工作面全部实现智能化开采。
9.建立井下人员精确定位系统。
第十三条智能化煤矿验收满分为分,采用各部分得分乘以权重的方式计算,其中,智能化采煤占30%,智能化掘进占20%,智能化机电和智能化信息管控平台各占15%,智能化辅助运输和智能化通防各占10%。各部分考核评分情况见考核表。
验收考核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经验收,煤矿最终得分达到80分,且智能化采煤达到90分、智能化掘进达到80分为合格。
第四章验收程序第十四条煤矿智能化验收工作按照企业自评初审、省级验收、公示公布的程序进行。
1.企业自评初审。各煤矿按照煤矿智能化验收标准组织自评,达到验收标准的,由企业提出申请。
省属煤炭企业所属煤矿由企业初审,出具初审意见,报省能源局。市县属煤矿由煤矿所在地市级能源管理部门初审,出具初审意见,报省能源局。
2.省级验收。省能源局联合山东煤矿安监局建立智能化煤矿验收工作机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会同相关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验收。
3.公示公布。对验收通过的煤矿,在省能源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予以公布。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并依据国家政策、行业标准等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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